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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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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第 31 批 2021年5月12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X2HA202105070024天广矿业公司于2007年至今在该村采矿,村里山林上千亩基本被毁坏完,碎石、炸药袋子满天飞,大石头堆积耕地内,放炮灰尘大。多次举报被威胁。郏县生态、大气、土壤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天广矿业公司实为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位于郏县茨芭镇鲁医河村东梁家沟,该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经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豫环监〔2005〕173号),同年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4104250510001)。经过历次延续取证,2017年6月23日取得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252016057130142108),矿区面积0.409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有效期: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3日。2018年10月2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FM安许证字〔2018〕XDLC017。2019年6月14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郏县水利局审批(郏水〔2019〕88号),2020年6月3日通过自主验收(报备号:郏水函〔2020〕8号)。2019年11月4日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平环审〔2019〕27号),2020年4月29日,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公示。

(一)反映的“村里山林上千亩基本被毁坏完”问题,部分属实。

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显示矿区面积0.4095平方公里,与郏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林地“一张图”比对,矿区大部分面积在国有郏县林场老爷顶林区内。现阶段分两个采区,第一采区正在恢复治理中,已经恢复治理面积约6.5公顷,栽植的树种有刺槐、侧柏、白皮松,部分地块播种有草籽,未治理面积约1.8公顷;第二采区正在开采面积约2.5公顷。上述实际共占用林地10.8公顷,折合162亩。

经郏县林业局实地勘查审核,拟占区域为郏县山区上部属岩石裸露的宜林地(“宜林地”是林业用地的一个类别,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适合种植发展林业的土地),现场没有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据郏县林业局初审意见并结合实地勘查,2019年8月19日,河南省林业局为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项目出具了《使用林地同意书》(豫林资许〔2019〕331号),批准占用林地6.6020公顷(折合99.03亩)。

综上,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项目占用林地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的,占用前经郏县林业局认定现场没有树木,且实际共占用林地162亩,故与反映的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毁坏山林上千亩问题不一致。

(二)反映的“碎石、炸药袋子满天飞,大石头堆积耕地内,放炮灰尘大”问题,部分属实。

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所占耕地(基本农田)0.4813公顷(约7.22亩)。据现场调查,所反映区域的耕地(基本农田)0.4813公顷地类仍保持土地原貌,耕地仍由村民耕种,耕地内种植油菜作物长势正常,未发现大石头堆积。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河南华通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爆破作业,领用炸药及单孔装药量均按照《爆破操作安全规程》及《爆破设计说明书》要求的总装药量5000kg、单段最大药量83.3kg、单孔最大药量84.3kg执行,2021年1月至今共爆破作业5次,共计使用炸药25000kg,在开采爆破过程中使用安装有袋式除尘器潜孔钻进行穿孔作业,采取中深孔电子雷管毫秒微差爆破,爆破前进行洒水保湿,爆破中炮孔采用水袋覆盖,爆破后采用高压水枪、雾炮降尘,并及时收集碎石,全力降低爆破扬尘污染隐患。

现场调查时,经调阅云爆直播爆破视频,未见爆破时“碎石、炸药袋子满天飞”情况。但在已完成爆破区域发现少量炸药空包装袋留置现场。

2021年3月27日,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采石场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显示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

2021年5月11日,郏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采石场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目前正在等待监测结果。

(三)反映的“多次举报被威胁”问题,不属实。

经郏县茨芭派出所检索接出警记录,2020年以来未见涉及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警情。

部分

属实

郏县环境保护局要求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强化对河南华通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爆破现场及时清理,杜绝爆破垃圾随意丢弃现象。已办结无

(第 32 批 2021年5月13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HA202105080078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无手续在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头建设商混站,侵占农田,破坏生态,污染空气,扬尘大,噪声扰民,老板是村党支部书记。叶县噪声、大气、土壤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无手续在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头建设商混站”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实为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50米路南,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项目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叶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叶环审〔2020〕17号)。

(二)反映的“侵占农田,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项目共计平整、压实土地15763.51平方米(约24亩),实际占用土地1487平方米(约2.23亩)。在实际占用的1487平方米土地中,地类属性为耕地的占1390.39平方米、地类属性为村庄的占96.61平方米,不涉及基本农田。

现场调查发现,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所有权。

(三)反映的“污染空气,扬尘大”问题,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建设期,已建成的设施有混凝土搅拌机、电子配料装置、输送带、水泥罐、粉煤灰罐。配套辅助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生产条件。

现场调查发现,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厂区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绿化、硬化或苫盖措施,在大风恶劣天气下确有扬尘现象。

(四)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自2021年以来一直处于停建状态,经对周边村民(邵奉街村二组张巧鸽、三组娄河平、三组鲁梦炎、三组娄河广、三组杜东丽)进行走访,未接到对鸿鑫建材施工噪声问题的反映。

(五)反映的“老板是村党支部书记”问题,不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晓宁与原邵奉街村党支部书记王群坡为父子关系,且王群坡已于2020年12月起不再担任邵奉街村“两委”干部。

部分

属实

平顶山市政府在办理第20批X2HA202104260076号时已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6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

(二)2021年4月27日,叶县环境保护局对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鸿鑫建材立即对部分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覆盖。2021年4月28日,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已对裸露地面使用抑尘网进行了苫盖。

已办结无2X2HA202105080079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无手续在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头建设商混站,侵占农田,破坏生态,污染空气,噪声扰民,老板是村党支部书记。叶县噪声、大气、土壤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无手续在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头建设商混站”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平顶山市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实为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叶县田庄乡邵奉街村东50米路南,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项目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叶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叶环审〔2020〕17号)。

(二)反映的“侵占农田,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项目共计平整、压实土地15763.51平方米(约24亩),实际占用土地1487平方米(约2.23亩)。在实际占用的1487平方米土地中,地类属性为耕地的占1390.39平方米、地类属性为村庄的占96.61平方米,不涉及基本农田。

现场调查发现,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所有权。

(三)反映的“污染空气,扬尘大”问题,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建设期,已建成的设施有混凝土搅拌机、电子配料装置、输送带、水泥罐、粉煤灰罐。配套辅助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生产条件。

现场调查发现,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厂区部分裸露地面未采取绿化、硬化或苫盖措施,在大风恶劣天气下确有扬尘现象。

(四)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自2021年以来一直处于停建状态,经对周边村民(邵奉街村二组张巧鸽、三组娄河平、三组鲁梦炎、三组娄河广、三组杜东丽)进行走访,未接到对鸿鑫建材施工噪声问题的反映。

(五)反映的“老板是村党支部书记”问题,不属实。

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晓宁与原邵奉街村党支部书记王群坡为父子关系,且王群坡已于2020年12月起不再担任邵奉街村“两委”干部。

部分

属实

平顶山市政府在办理第20批X2HA202104260076号时已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对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6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相关手续。

(二)2021年4月27日,叶县环境保护局对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鸿鑫建材立即对部分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覆盖。2021年4月28日,叶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已对裸露地面使用抑尘网进行了苫盖。

已办结无3X2HA202105080082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沙王村北头,电厂南侧有一家洗涤公司,该公司主要洗涤医院、酒店各类床单、被罩等,废水乱排,气味难闻,污染地下水。洗涤厂每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噪声扰民。湛河区水、噪声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洗涤公司”实为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沙王村1号,2020年11月9日,建设的平顶山县区医院被服洗涤项目通过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平湛环审〔2020〕11号);主要从事床单被罩洗涤、烫熨业务,有洗衣机、烘干机、平折叠机等设备,占地面积1418.5平方米。2021年3月建成,2021年4月17日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并公示,现处于公示期,于2021年5月18日公示到期。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行业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反映的“废水乱排,气味难闻,污染地下水”问题,部分属实。

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座,生产工艺为格栅+调节+絮凝沉淀+接触氧化+沉淀+消毒,洗涤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平顶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该公司生产废水连接城市管网,附近村民用水水源均为自来水,没有地下水井,无法对地下水进行检测。

经对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周边实地勘查,未见废水直排现象。因该公司验收时需要调试生产,在生产中有熨烫工艺,虽在密闭车间进行,但现场存在轻微蒸汽异味。

(二)反映的“每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

该公司只在验收时进行了调试生产,不存在每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目前处于验收公示期,未生产,无法对该企业进行噪声检测。经查阅验收时第三方检测公司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河南松筠监测字(2020)第057N-7号},显示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部分

属实

湛河区环境保护局要求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在未完成验收公示前不得进行生产。已办结无4X2HA202105080081 之前向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叶县洪庄杨镇王湾村王东旭盗采国家矿产资源。4月27日至28日,平顶山市和叶县两级执法部门对举报的三个盗砂堆砂点进行取证。但事后没有对王东旭立案处理,而且还纵容王东旭将盗采的砂卖掉销毁证据。叶县生态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王东旭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不属实。

被反映人王东旭为叶县洪庄杨镇王湾村三组村民,就职于平顶山市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反映河道采砂实为沙河航运开发叶县段采砂利用项目,产生的物料为沙河复航叶县段工程产生的砂、石等航道弃料,由国有公司叶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置。根据相关协议,平顶山市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将河道内砂石弃料抽挖至河岸的劳务事项,后由河南省昆阳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外运。

(二)反映的“4月27日至28日,平顶山市和叶县两级执法部门对举报的三个盗砂堆砂点进行取证”问题,属实。

2021年4月27日,接第20批X2HA202104260077号群众举报件后,平顶山市政府立即责成叶县政府调查处理。

经调查,洪庄杨镇洪东村清洁煤配送点东彩钢瓦院内有四车砂土石废料,来源于洪庄杨镇翟杨村沙河航运工程弃料,由航运工程项目经理唐玉亮让王东旭帮忙拉出弃料,清理场地,王东旭将弃料存放至清洁煤配送点东边的空地;洛岗村张标院砂堆实际所有人是牛晓杰,院内仓库的砂是2019年下半年在外地购买的,主要为机制砂和河砂,并且有购买砂石凭证,个人自用,与王东旭无关;沟刘村砂堆实际所有人是马彦生,马彦生是沟刘村人,目前,已清理完毕并复垦,与王东旭无关。

(三)反映的“但事后没有对王东旭立案处理,而且还纵容王东旭将盗采的砂卖掉销毁证据”问题,不属实。

经洪庄杨派出所核实调查,被举报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王东旭无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

反映的“纵容王东旭将盗采的砂卖掉销毁证据”问题,实为三处违规砂石堆放点所有人按要求开展的清运行为,因堆存的砂石非王东旭所有,故不存在纵容贩卖现象。

部分

属实

2021年4月28日,叶县自然资源局已向洪庄杨镇政府送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告知函》,并对王东旭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叶自然资改〔2021〕10号)。洁净煤配送点已于5月9日拆除完毕。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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