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未来3天我市有阵雨雷阵雨
段沟村:胡河岸边产业兴
平顶山博物馆招募暑期小志愿者讲解员
平顶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拟聘用名单(首批)
示范区开办免费“爱心托管班”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施行
平顶山火车站出租汽车停发车通道启用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施行

 

本报讯 (记者王桂星)今后,汽车销售商家再也不能用虚开发票、低开发票等办法来诱惑消费者了,机动车消费环境也将更加公平、有序。7月11日,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办法》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系数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