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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本报讯 (记者王桂星)5月21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公告,决定把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2019年2月2日发出通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3部门联合发出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019年4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3部门再次联合发出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出的公告,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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