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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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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第 21 批 2021年5月3日)
 

序号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1D2HA202104260065 反映对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6日《鲁山县观音寺乡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异议书回复,存在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该项目涉及的环境敏感点有:1.该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在距项目100米的范围内,存在自然遗产地;3.该项目附近,存在风景名胜区;4.建设项目紧邻基本农田;5.建设项目占用居民生活区。

二、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1.其所属的“本项目应编制报告表”的原因存在明显的虚假成分;2.所谓的“安全搬迁”并不属实;3.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1.4临时表土容积及选址合理性分析所依据的资料存在明显虚假;4.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表18“项目与(豫环办〔2018〕209号)相符性分析”中的“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以内”的结论是错误的。

三、应当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群众提出异议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也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审批意见公示,有躲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的嫌疑。

反映人诉求:1.将2020年12月21日《鲁山县观音寺乡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两次听证会后的审批意见向社会公示;2.退回2021年3月15日《鲁山县观音寺乡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公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鲁山县其他污染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评办理情况

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年开采3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10月13日在河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经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同日在局网站发布受理公示。因群众对报告书公众参与提出异议,2020年10月2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退回报告书,要求完善公众参与说明。

2020年12月4日,建设单位在环评爱好者网站再次对报告书信息公开,并于12月7日、12月12日两次在平顶山晚报信息公开,并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再次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等相关材料。202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受理并在局网站公示建设项目受理情况。2020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局网站对项目拟审批决定进行了公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报告书改为报告表。2021年3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退回。2021年3月15日,建设单位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并公示。

(二)反映第一项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反映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不属实。

根据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昭平台水库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函》(豫环函〔2013〕57号),昭平台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东起昭平台水库大坝,西至沙河入库口向库区延伸3376米的断面,连接北侧姑嫂石庙院和南侧西坡村所在半岛得到的一级保护区边界,水域面积约为18.89平方千米。其中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171.4米)以上纵深200米的区域,遇环库路则以环库路为边界,陆域面积为5.4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东起一级保护区边界,西北至东王村,西南至石桥村的水域范围,面积约为3.04平方千米。涉及村庄有杨家岭、婆娑村、南坡头、柿园村、金沟村、明山寺、平岭、权村等,本项目不在鲁山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和二级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2.反映在距项目100米范围内,存在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问题,不属实。

经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证,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许可开采范围周边100米内没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地。

3.反映建设项目紧邻基本农田问题,属实。

经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证,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组集体土地4.3亩建设石料加工生产线。经实地勘测,不符合《鲁山县观音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查处,2021年4月1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自然罚决字〔2021〕34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9.73平方米集体土地并处罚款869.19元。与生产线相邻的一块空地为基本农田,天创公司未经允许临时占用作为废弃料场,2021年3月18日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对天创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鲁自然资〔土〕责改字〔2021〕0301005号),责令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4.反映建设项目占用居民生活区问题,属实。

根据鲁山县观音寺乡政府提供的拆迁协议,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前身原鲁山县恒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至2017年委托岳村村民陈保伟协调项目附近14户居民拆迁事宜,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拆迁协议14户17处,岳村村委会作为见证方。

(三)反映第二项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反映本项目应编制报告表的原因存在明显的虚假成分问题,不属实。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年开采30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2021年3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建设项目原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报批,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规定。

2.反映“安全搬迁不属实”问题,不属实。

居民是否同意搬迁与工程涉及的搬迁是否属于安全搬迁是不同的概念。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搬迁属于建设单位需要开展的工作,且居民搬迁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2020年11月25日,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鲁山县观音寺乡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说明”和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有关《鲁山县观音寺乡岳村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异议书的复函”均证明,原有岳村石梯沟居民房屋18户(原已拆除两户)已于2016年、2017年陆续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工作已完善,补偿款项已结清,居民安置工作正在进行,在居民未妥善安置前,不进行项目建设。

3.反映《环境影响报告表》中1.4临时表土容积及选址合理性分析所依据的资料存在明显虚假问题,不属实。

“临时表土容积及选址合理性分析”,引用人民网2020年12月16日报道“河南鲁山发现60处旧石器时期古人类洞穴”,未明确具体地址;截至目前,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未将项目所在区域列入名单,不存在明显虚假。

4.反映《环境影响报告表》表18“项目与(豫环办〔2018〕209号)相符性分析”中的“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以内”的结论是错误问题,不属实。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发布,2010年修订),农村吃水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昭平台水库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函》(豫环函〔2013〕57号),本项目不在鲁山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和二级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反映第三项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应当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在群众提出异议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也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公示,有躲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的嫌疑”问题,不属实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专家评审,认为报告编制可行、分析全面,没有理由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群众数次提出异议,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期满后,经研究暂缓审批该项目,目前尚未出具正式批复意见,不存在躲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嫌疑。

(五)反映人诉求的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诉求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两次听证会后的审批意见向社会公示,退回《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问题。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两次听证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退回,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再次申报审批。截至目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未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提交的《鲁山县观音寺乡石梯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法定理由退回该报告表,目前因涉及群众提出异议,暂缓审批。

部分属实 (一)鲁山县政府要求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监管,建设项目未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二)平顶山市天创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日将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对临时占用的基本农田进行清理,现已达到复耕条件。

已办结无2X2HA202104270085 平顶山市石龙区官庄村,中鸿焦化厂长期向外排放污水,导致举报人种植的核桃树被淹死,举报人的房屋也被泡得开裂,成为危房。

举报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孙增友偏袒企业,辱骂举报人。

石龙区水,土壤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平顶山市石龙区官庄村,中鸿焦化厂问题,属实。

中鸿焦化厂实为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煤化”),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关庄村,建设的年产130万吨捣固焦及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于2008年4月21日经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局审批(豫环审〔2008〕76号),2013年11月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通过河南省原环境保护厅备案(豫环评备〔2013〕8号),2016年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通过平顶山市原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公示(平环评备〔2016〕10号),2017年12月30日取得平顶山原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404681793877K001P),2020年12月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及延期换证,目前排污许可期限至2025年12月29日。

(二)反映“长期向外排放污水”问题,不属实。

中鸿煤化生产及生活污水通过酚氰废水处理装置(采用缺氧+二级好氧+沉淀+混凝工艺)处理后进入多介质过滤+臭氧催化氧化+MBR膜+超滤+反渗透深度处理系统,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相关水质指标,回用于生产循环冷却水补充系统,不外排。经查阅中鸿煤化2019年至今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污水处理系统添加药剂及水质检测指标记录完善、运行良好。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20年12月,石龙区环境保护局曾接到与本次交办问题类似的反映,经执法人员实地踏勘,该公司西墙外有少量清水通过墙体根基渗出,西墙外墙体高度约7米,根基渗出水流为控山水,非该公司外排水,本着水源综合利用目的,中鸿煤化对该处控山水拟采取收集措施,目前收集水池正在建设当中。石龙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28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此处水体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无量纲)7.22、色度8倍、浊度(度)5mg/L、悬浮物(SS)6mg/L、化学需氧量(COD)12mg/L、氨氮0.058mg/L、总氮0.09mg/L、总磷0.29mg/L、氯离子13.8mg/L、总硬度168mg/L、总碱度8.46mg/L,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指标要求。2021年4月29日,石龙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鸿煤化西墙外墙体根基渗出水及厂区内生产生活污水检测,因检测因子较多,目前正在等待检测结果。

接本次交办问题后,调查人员对中鸿煤化外边界再次实地踏勘,除西墙外墙体根基渗出水流外,未发现其他水流痕迹,中鸿煤化雨水排放口呈干涸状态。

(三)反映“导致举报人种植的核桃树被淹死,举报人的房屋也被泡得开裂,成为危房”问题,不属实。

经对中鸿煤化外边界及关庄村附近区域现场踏勘,西墙外共有核桃树27棵,距离厂界约20米,因征迁大部分房屋已拆除,周边无常住居民,未见死亡核桃树和被水泡裂的房屋。

(四)反映“举报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孙增友偏袒企业,辱骂举报人”问题,不属实

2021年4月28日,经石龙区纪委调查,孙增友不存在偏袒企业和辱骂举报人现象。

部分属实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要求中鸿煤化进一步规范生产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厂区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力度,确保环保措施高标准落实到位。已办结无3X2HA202104270016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下牛村村委会主任常汉中勾结村党委书记陈玉荣于2018年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平煤一矿砖厂西150米南北两侧)倾倒大量煤矸石,在通往平煤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倾倒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在下牛村四组、五组南门、六组、七组、八组后面山坡上和路两侧倾倒煤矸石和建筑垃圾,总量达几百万方。卫东区土壤 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下牛村村委会主任常汉中勾结村党委书记陈玉荣于2018年在卫东区北环路沿线(平煤一矿砖厂西150米南北两侧)倾倒大量煤矸石”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常汉中、陈玉荣倾倒大量煤矸石问题。经卫东区纪委北环路街道工作委员会实地调查,北环路(现鹰城大道)扩宽改造,平煤一矿砖厂已拆除,原来的环境面貌早已不存在,西150米南北两侧无煤矸石,现已无法查证。但检查发现,老北环路南侧有少量道路扩宽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未清理。

(二)反映“在通往平煤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倾倒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问题,不属实。

经查,通往平煤一矿北风井的盘山路两侧属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含下牛村四组),其盘山路两侧倾倒大量煤矸石和建筑垃圾问题已于2019年通过清运推平、覆土绿化解决。2019年5月7日,微信公众号“法新云媒”以《平顶山市卫东区:建筑垃圾“上山”,美丽风景“下线”》为题,报道了卫东区北环路街道北部山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现象。卫东区政府组织北环路街道,卫东区国土、地矿、农业、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对舆情反映区域的煤矸石和建筑垃圾清运整治。故本次反映问题已不存在。

(三)反映在下牛村六组、七组、八组后面山坡上,倾倒煤矸石和建筑垃圾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山坡涉及六组、八组,不涉及七组(七组没有后山坡)。其中六组后山坡上留有少量的拆迁建筑垃圾,八组后山坡已植树绿化,未发现倾倒煤矸石和建筑垃圾现象。

(四)反映下牛村五组南门、六组、七组、八组路两侧倾倒煤矸石和建筑垃圾,总量达几百万方的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下牛村五组南门,六组、七组、八组路两侧实为省道325漯嵩线改扩建项目(鹰城大道),项目业主为平顶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该项目起自平顶山卫东区平郏东路,止于平顶山新华区大香山路,项目全长18.2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为平顶山市政府重点工程。经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施工现场勘踏,未发现道路两侧有倾倒的煤矸石。检查发现,施工征地红线内局部堆放土方未清理、未覆盖。

部分属实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对老北环路南侧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进行清理推平,并植树绿化;2021年5月1日,六组后山坡少量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成并覆盖;施工征地红线内用于项目后期绿化廊道施工的土方已于2021年5月2日覆盖到位。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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