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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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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

 

本报讯 (记者魏广军)记者4月9日从市税务局了解到,为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市场经济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据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国家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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