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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助力乡村繁荣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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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助力乡村繁荣振兴
——返乡下乡创业政策解读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完善政策,建立健全机制,强力推进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工作呈现出人数日益增多、领域逐步拓宽、成效愈加明显的良好态势,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便于返乡下乡创业者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和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执行政策,本报记者对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对我省、我市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7个类别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创业补贴类

(1)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2)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3)鼓励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4)对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5)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金融、资金支持类

(7)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水权、大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

(8)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拓展,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9)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

(10)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覆盖。

(11)将县(市、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2)鼓励各地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及企业、平台、园区等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以及被认定为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试点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3)省财政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债权投资或投贷联动等模式,重点投向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14)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5)各市、县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等措施,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6)被评定为市(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17)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其中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8%。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提高额度上限,放宽免除反担保范围,引导金融机构适度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试点工作,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推动设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引导合作机构将返乡下乡创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

(18)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19)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基地及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批复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县(市、区)及项目,给予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

(21)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22)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3)培育创业投资企业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从事天使投资。

(24)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保险补贴类

(25)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6)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27)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落实情况,按照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税费减免类

(28)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上限,从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分别提高并统一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3)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4)对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入驻县(市、区)返乡下乡创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农民工等人员建立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场地支持类

(35)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36)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将“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3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38)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以及其他农业产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39)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4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41)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含烘干)、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42)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43)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用地倾斜力度,各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安排一定比例指标用于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和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生产经营。

奖补政策类

(44)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45)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46)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科技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企业获批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市联动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奖补支持。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47)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8)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49)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两者享受其一)。

(50)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标准由2万至15万元提高到5万至20万元。

(51)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2)加快推动发展农村电商,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吸纳更多返乡农民工开展“互联网+”创业。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每县1500万元的补助。

创业保障类

(53)鼓励县(市、区)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每个县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

(54)发挥县(市、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的协作,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信息。

(55)针对返乡农民工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所需知识技能特点,编制差异化的创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巧媳妇工程”等专项创业培训计划,探索网上培训、巡回培训等方式,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

(56)从各行业各部门及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创业成功人士等人员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组建专家辅导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指导。

(57)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58)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创业孵化平台、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主动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

(59)发展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专业技术指导、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和使用等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择创业项目、提升管理能力。

(60)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61)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帮助返乡下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

(本报记者 蔡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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