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文瑶)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温民昌、孟庆臣执行死刑。
温民昌与被害人张某丢、温某国均系汝州市王寨乡温庄村人。温民昌因家庭琐事、宅基地建房纠纷与婶婶张某丢发生矛盾,又因生活琐事与温某国发生冲突。2018年7月,温民昌因感生活不如意产生轻生之念,并起意报复张某丢、温某国。2018年8月31日13时许,温民昌携砍刀至温某国家附近,见温某国独自在院门外,便趁其不备,持刀砍击其头部,致温某国轻伤。随后,温民昌又到张某丢家中,持刀砍击张某丢头颈部、胸部等部位,致张某丢因肺脏破裂引起开放性血气胸并全身多处软组织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孟庆臣系叶县人,与被害人任某侠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孟庆臣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对任某侠心怀不满。2019年3月8日下午,孟庆臣酒后驾车到鲁山县正安新世界商场门口等任某侠下班,其间又饮用白酒。因未见到任某侠,孟庆臣又驾车至鲁山县张店乡大王庄村任某侠住处,在院内继续等候。当日22时许,任某侠刚到院内,孟庆臣即用尖刀捅刺其胸部、上腹部数刀,致任某侠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而后,孟庆臣驾车逃离现场,同日23时许在鲁山县马楼乡311国道贾集村被公安人员设卡拦截抓获。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民昌蓄意报复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民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孟庆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孟庆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孟庆臣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部分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