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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护河湖生态
我市全面实施“河长+检察长”制

 

本报讯 (记者王孟鹤)12月14日,记者从市河长制办公室获悉,为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我市全面实施“河长+检察长”制,成立“河长+检察长”制领导小组。

2019年以来,市河长制办公室与市人民检察院携手开展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初步建立“河长+检察长”制工作模式。在现有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全面深化“河长+检察长”制组织体系,转变为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建立起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与司法保护协作协同新机制。

“河长+检察长”制明确各主体工作职责,河长主要职责为组织领导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河湖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察长主要职责为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协助河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帮助解决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河湖治理难题,支持、监督成员单位在河湖管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河长+检察长”制成员单位职责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治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河长的领导,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河长+检察长”制旨在推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向发力,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及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工作,同时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及时移送机制、建立调查协作和检测鉴定技术支持机制、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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