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悦
日前,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落实带薪休假,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条例》引起了各方关注。
没病防病,有病早治。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这部健康法,不仅提出了强制休假制度,还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城市治理的核心内容,把健康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有利于提升整体健康水平,特别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但也要看到,即便实行强制休假,许多员工也未必满意。概因对员工来说,“薪”是第一追求,休假需要建立在工资足以支付日常开销的基础上,即便用人单位能保障强制休假,但能否落实“薪”的规定呢?
某种程度上,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只要捏住工资这个撒手锏,员工几乎无计可施。由此可见,解决员工“不愿休假”“不敢休假”,关键在用人单位。 据调查,带薪休假执行最好的是行政机关,其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执行最差的是私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会不少于20%的经费应用于员工健康管理和保障工作,这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许有利于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在《条例》基础上,深圳应该进一步完善量化指标、惩戒方法、监管措施,使《条例》更具可行性,真正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形成更大示范作用。
(原载于《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