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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

(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

(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

第五条 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共同生活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清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继续参加宗教活动的;

(五)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收容教育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六)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七)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八)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九)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十)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的;

(三)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

(四)文身的;

(五)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六)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七)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

对征集新兵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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