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7月6日,记者从市污染防治攻坚办了解到,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办近日出台《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北汝河、沙河、澧河和洪河流域各县(市、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国家要求的监测频次计算兑现)。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分级生态补偿。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金;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金。
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中,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应达到或优于Ⅲ类,当月每提升一个水质类别的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区)10万元生态补偿金。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县(市、区)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辖区段干渠水质必须稳定达到Ⅱ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当月水质未达到Ⅱ类的,按省政府考核结果落实生态奖惩措施。
对出现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扣收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计算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扣收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相关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县(市、区)资金,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