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佩
孩子在游戏里“五花马千金裘”,在直播平台上“肯爱千金轻一笑”,已经成为不少家长头疼又心疼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申法院支持家长请求平台返还其监护人充值或打赏款项的态度。
之所以用“重申”一词,是因为从201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本来就规定了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就“一掷千金”的充值、打赏活动而言,显然既不是让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与“不当家不知柴米贵”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因此,如无家长的同意、追认,则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家长完全可以基于《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否定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使之自始无效,从而要求游戏或直播平台返还款项。
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二)》内容,其规定未超出《民法总则》范围,实质上是在提醒各级法院注意:遇到相关案件要按照法律给出的“标准答案”裁决。
这样的提醒,会使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钱变得更容易退了吗?
作用还是有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能对家长的举证责任提出较高要求,而家长想证明钱是由孩子花出去的并非易事。
例如,当孩子拿着家长的手机、玩家长的游戏账号、划家长的消费账户,家长只能通过列举自己的收入和交易流水,证明自己没有在游戏和直播中大笔消费的习惯(如果家长也有类似习惯就更麻烦了),或搜集孩子在游戏和直播中的互动留言,证明留言的内容语气与自己不符等相对复杂而且证明力有限的方式去争取法院采信。《意见(二)》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鼓励法院在裁决时适当降低家长的举证责任,更多地支持家庭一方。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解释时也提到法官的责任,“要根据孩子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虽然提醒的是各级法院,却也是在说给游戏、直播等网络平台听。
最高法院在涉新冠疫情的若干民事案件类型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产生的纠纷作出指导,不仅因为疫情期间孩子们有更多时间接触手机和网络,导致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也从侧面反映出此类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层面高度重视。因此,游戏和直播平台要做的不仅是积极解决纠纷,应家长的合理主张或法院的裁决及时退款,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态度,在经营过程中约束自身行为,严格推行实名制,如果可以从直播互动中判断出其为未成年人则需要正面引导,绝不能故意引诱未成年人消费。
然而,《意见(二)》主要是在指导法院裁决,而诉讼需要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果平台在与家长沟通过程中仍然推卸责任拒不退款,家长恐怕还要在吃哑巴亏和对簿公堂之间思量再三。即便公堂相见,家长面临的举证难等问题依旧存在,尤其是细水长流型充值,法院对几元、几十元这样每一笔都与孩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款项要如何认定?毕竟无论怎样提醒,法院裁决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说到底,不能期待仅凭《意见(二)》就能让平台退钱变得轻而易举。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充值打赏的问题,终究要靠家庭教育解决。限制游戏时间只是下策,多陪伴孩子,鼓励孩子对社会多一些来自直播之外的了解,才是更好的选择。
(原载于《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