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田秀忠)5月20日,记者从市禁烧办获悉,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市禁烧办发布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否则,将予以重罚。
通告中指出,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过失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市禁烧办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375—8986618,公众发现违规焚烧秸秆现象可随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