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 通讯员杨朝辉)“经核查,该同志受到过党内警告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建议不作为本次表彰推荐对象。”4月8日,鲁山县纪委监委向某单位出具了一份拟表彰评先对象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这是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第8次出具否决意见回复函。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纪委监委监督关口前移,严把监督监察对象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评优”“带病表彰”的重要制度设计。为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鲁山县纪委监委制定《党风廉政回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单位和个人党风廉政情况审核的7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受理审核、复函办理的具体程序,使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更加严谨、更加规范、更加精准。
同时,县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坚决把有“伤”带“病”干部挡在提拔选优门外的同时,坚决防止因不实信访举报影响干部的评先选优和提拔任用,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最大限度保护、激发干部的积极性。
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委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23份,核查个人和单位党风廉政情况785人(次)。其中,对没有通过“党风廉政体检”关的6个单位、8名个人提出“暂缓”或“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