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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可报销50%

 

本报讯 (记者王民峰)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该政策11月30日起开始实施,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门诊慢性病标准的患者。申请纳入“两病”保障的参保患者,经各县(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填写鉴定表并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发放“两病”认定卡。认定医疗机构选取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

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50%比例报销。其中,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与我市居民医保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保持一致。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每人200元。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住院期间治疗“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

通知指出,患者在“两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提供社保卡和认定卡,在门诊实行“一站式”结算,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长期在外务工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在居住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凭门诊发票、费用明细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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