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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划定区域实施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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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划定区域实施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延期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9]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实际,现决定将2018年9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在市区划定区域实施高污染车辆禁行管理的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期限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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