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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确定河道采砂禁采期

 

本报讯 (记者王孟鹤)6月21日,据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全市河道采砂禁采期。

据了解,我市确定的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一)主汛期时段,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二)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三)水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段。禁采期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禁采期内,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各采砂业主应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采期非法采砂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公告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375-233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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