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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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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曝光典型案例

 

5月24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曝光了一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1.2019年5月9日21时35分,范某某驾驶号牌为豫K***Q5的小型轿车,沿市区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十二矿加油站时,因酒驾嫌疑被东工人镇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查获。解放军第989医院(原解放军第152医院)提取范某某血液样本,并送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从送检的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9年5月9日0时59分,李某驾驶号牌为豫DLW0**的小型面包车,在舞钢市钢城路垭口恒大华府门口路段右转掉头过程中,与毛某某驾驶的沿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号牌为豫DM****、豫D****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后经抽血并送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5.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9年5月1日21时50分,罗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2****的小型汽车,行至新城区龙翔大道常绿大阅城南门口附近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罗某某的检测数值为254mg/100ml,后经抽血化验,送检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19年4月11日10时5分,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豫DM****的红色大运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市区建设路与开发一路交叉口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解放军第989医院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并送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19年3月29日21时41分,张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三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区一矿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处,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解放军第989医院分院抽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019年4月18日0时10分,钱某某驾驶号牌为豫D8****的小型轿车,沿市区光明路由南向北行至曙光街交叉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号牌为豫DT****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解放军第989医院抽取血样送至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19年4月23日21时45分,丁某某驾驶号牌为豫D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市区长青路由北向南行至新建路口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某的检测数值为184mg/100ml。经解放军第989医院抽取血样送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019年5月14日23时许,吴某某驾驶号牌为豫DQ***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张店乡村村通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张店乡马村古鲁线路口处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经鲁山县中医院抽血化验,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019年5月11日22时30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Q****0的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商酒务镇东侧铁路涵洞桥附近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019年5月15日20时许,张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龙区人民路街道何庄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帆路与何庄路交叉口200米处时,因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终身禁驾典型案例

1.2018年8月18日,杨某驾驶号牌为豫A3861E的小型汽车,在市区光明路启蒙路至曙光街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2.2018年9月13日,张某彪驾驶号牌为豫DM1853的小型汽车,在郏县前石路冢头镇柿园村高铁桥东300米处,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3.2018年6月1日,闫某才驾驶号牌为豫D385M8的小型汽车,在鲁山县311国道马楼乡兴隆大酒店门前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4.2018年5月8日,曾某驾驶号牌为豫DF7799的小型汽车,在238省道汝州市纸坊镇赵落村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5.2018年8月30日,孙某民驾驶号牌为豫DTW819的普通摩托车,在新城区复兴路梅园路至翠竹路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6.2018年5月4日,杜某发驾驶号牌为豫PU6823的大型汽车,在武西高速(郑尧高速)尧山方向K85+378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7.2018年10月11日,杨某三驾驶号牌为豫D6C873号的普通摩托车,在242省道鲁山县鲁平大道桃园赵路段,因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8.2018年11月5日,任某志驾驶号牌为豫DLE818的普通摩托车,在汝州市汝南街道七疙瘩村路段,因实施了“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9.2019年5月5日,王某伟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在241省道汝州市汝南街道虎头村附近,因实施了“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10.2018年5月26日,孟某林驾驶号牌为豫D00907的小型汽车,在湛河区平桐路沙河桥至秋河桥路段,因实施了“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卢拥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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