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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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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发布通知
解决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

 

本报讯 (记者程颖)3月27日,据市住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市政府办发布了《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平顶山市职工,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租住公有住房并缴纳购房款的,按照单位当时确定的房屋价格出售,但不得低于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2007年7月1日以后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购房职工已参加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照原批准集资价出售。超出部分已按照当时市场价缴纳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未缴纳过购房款的,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职工租住2套公有住房的,原则上退出一套;确实无法退出的,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住房〔2002〕7号)规定执行。2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相加后,不超过夫妇双方最高职级一方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超出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含初级职称)80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含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地市级干部(含高级职称)120平方米以内。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缴纳购房款。购房职工职务、职称以单位集资时的职务、职称为准;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保留年代折扣和其他折扣,折扣年限截至1997年底,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凡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截至1997年底;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公有住房的,单身职工年龄控制标准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并已缴纳购房款后调出平顶山市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5〕36号)规定,由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购房条件证明,并由现户籍所在地出具其是否享受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证明后办理。

9月20日前为各单位资料申报时间。期满后,公有住房出售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出售申请。届时没有完成公有住房出售的房屋,参照《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7〕86号)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售房资金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财综字〔1998〕196号)规定管理。原售房单位因改制、破产、兼并导致主体变更或消失的,由组织实施改制、破产、兼并的部门或者权利义务承担者组织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和资金管理,原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主体名称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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