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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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霾”伏,“雾”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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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面“霾”伏,“雾”必注意!
——雾霾天气安全行车“九大黄金法则”
交警在雾霾天气中指挥交通。 卢拥军 摄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武兴汉 赵彦伟 闫玉良

■新闻背景:

近日,我市出现严重雾霾天气。雾霾天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存在着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雾霾天气下行车的能见度极低,有时甚至不足200米,视野不清晰,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辨别效果也很差,不利于驾驶人对周围环境作出正确的判断。有驾驶人因看不清路标突然变更车道,以致与邻车道车辆发生剐蹭,更有甚者因判断失误而导致迷路,情绪焦虑,不能集中精力开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针对雾霾天气如何安全行车,记者1月8日来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进行了采访。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介绍说,雾霾天气道路交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路面的影响,二是对驾驶人的影响。

对路面的影响具体表现在:雾霾天气空气湿度明显增大,路面也会湿滑,致使车轮与路面间的摩擦力减小,附着力也小,制动效能降低,道路通行条件差。特别是冬季,冰雾会在道路表面形成一层薄冰,摩擦力减小,从而导致制动距离延长、行驶打滑、制动跑偏等现象,使车辆失去控制。

对驾驶人的影响具体表现在:驾驶人技术薄弱,容易操作不当。雾霾天能见度差,驾驶人看不清周围环境的情况,极易产生错觉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属于新手,缺乏处理紧急情况的经验,很容易因判断失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雾霾天气给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如何在雾霾天气保证行车安全,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给出了以下交通安全提醒——

雾霾天气安全行车“九大黄金法则”

针对雾霾天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提出安全行车“九大黄金法则”。

黄金法则之一:低速行驶

雾天开车一定要控制车速,由于能见度低,看不清前面的行人和车辆,低速行驶有助于让汽车在遇到突发状况时立即制动停车。

黄金法则之二:灯光的使用

雾天开车还要注意灯光的使用,切记一定要打开前后雾灯以及应急灯,没有雾灯的车辆要打开近光灯,千万不要打开远光灯,远光会被迷雾反射看不清道路。

黄金法则之三:行驶的路线

雾天看不清道路,开车的时候要注意尽量靠近黄线行驶,但是只能是靠近决不能压到黄线,如果没有黄线的道路可以靠近道路的中间位置行驶,但是不能在正中间行驶,也千万不要贴着路边行驶,以免撞到路边的树木、路标等发生事故。

黄金法则之四:刹车的使用

雾天开车一定要注意不要猛踩刹车,一是雾天一般路面湿滑,猛踩刹车会使车子失控造成事故,二是雾天能见度低,猛踩刹车容易使后面的车子追尾造成事故。刹车的时候可以试探性地点踩刹车,使车速慢下来,同时也可以给后面的车子以提示,这样尽可能避免追尾等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金法则之五:控制好车距

雾天开车保持一定的车距非常重要,雾天不要因为看不清道路就尾随其他车辆行驶,这样是非常危险的,一定要把两车的距离拉开,这样可以防止前车紧急制动的时候造成追尾。

黄金法则之六:谨慎超车

雾天由于能见度低,车辆都会低速行驶,这时候一定不要看到前面的车子太慢就心急超车,另外超车的时候要先鸣笛示意,如果听到前方也有鸣笛声或者是前面有微弱灯光的时候,一定不要继续超车,谨慎超车才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黄金法则之七:勤鸣笛

在雾天开车要经常按喇叭警示车辆和行人,特别是在经过交叉路口的时候,鸣笛可以提示转弯和直行的车辆、行人进行躲让,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金法则之八:暖风的使用

天冷都会开暖风,车子里面有热气,这样一冷一热会使前面挡风玻璃产生雾气影响视线,出现雾气之后不要用手去擦,因为擦完了一会儿又会出现,这样一直擦会影响行车安全。这时可以把暖风的风向调到一直吹前面的玻璃,这样就会使玻璃上面的雾气消失。

黄金法则之九:小心停车

雾天开车如果要靠边停车一定注意提前打开转向灯,并且要鸣笛示警路边的行人和车辆,慢慢靠近路边停车。停车后要开启应急灯下车,不要停留在车子里面,防止后车追尾发生危险。在下车时要注意尽量在右侧下车,以免被行驶中的车辆撞到。

雾霾天气行车要谨慎通过“十五个隐患路段”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近期开展的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排查出了全市“十五个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提醒过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1.鲁山县242省道鲁山县城十字街路口,该路段系省道,为十字路口,东西道路较宽,南北道路较窄,视线较差,无限速标志。

2.鲁山县207国道鲁山县下汤镇和尚岭村弯道路口,该路段系国道,道路宽阔,弯道,车流量大,车速较快,限速标志不完善。

3.鲁山县顺城路菜市场路口,该路段系县道,该区域道路属机非混合道路,车流量较大,非机动车和行人较多,道路两侧绿化带影响视线,路两侧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较多,致使行人无路可走,路况复杂。

4.郏县238省道薛店镇薛店街路段,该路段系省道,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严重。

5.236省道郏县河南省粮食储备库门口54km+250m,该路段系省道,中央隔离护栏有缺口。

6.石龙区宝石快速龙河派出所南十字路口,该路段系县道,宝石快速路东西方向车速快,道路北侧有一所小学和一所幼儿园,南北方向接送学生车辆较多,无交通信号灯,易发人身伤亡事故。

7.舞钢市文化路,该路段系城市道路,标线不清晰。

8.宝丰县207国道与大观公路交叉路口处,该路段系国道,车流量大,过往车辆车速较高。

9.宝丰县大营镇大营中心街东十字路口处,该路段系县道,车流量大,过往车辆车速较高。

10.宝丰县南石公路与商张公路交叉路口处,该路段系县道,车流量大,过往车辆车速较高。

11.汝州望嵩南路与前石线交叉口,该路段系城市道路,道路交通标线缺失,交通标志不全,缺少警示提示标志。

12.汝州207国道山王村路段,该路段系国道,道路较窄,路侧有煤灰堆积,有积水、道路湿滑,附近村庄密集,车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

13.汝州九峰山旅游专线,该路段系县道,与农村道路交叉口不明显,部分路口缺少交通标志,行车视距不良,存在安全隐患。

14.平顶山市区平桐路王庄路口,该路段系省道,此路口车流人流量较大,车速高,交通标志标线缺失。

15.平顶山市区许南路辛庄村路口,该路段系国道,此路口车流量较大,车速高,交通标志标线缺失。

■新闻链接:

近期,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平安守护”专项行动,查处了多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予以曝光。

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2019年1月3日20时40分许,肖某某驾驶豫D****8小型汽车沿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亚兴路北渡立交桥西侧辅道时,被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其抽血检验,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2日8时30分许,支某驾驶豫D5***2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鲁山县花园路南段沙河老桥时,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其抽血检验,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1日20时30分许,白某驾驶豫D****9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钢市干休一街与健康路交叉路段时,因有酒驾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其抽血检验,白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白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6日20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豫D7***8福特牌小型汽车,在叶县沿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亿丰超市门口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4日21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豫D****1一汽牌小型轿车,在宝丰县城行驶至前进路与龙兴路交叉口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宝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4日14时50分,马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市区沿湛河区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至诚朴路路段时,因酒驾嫌疑被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化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2日00时11分,张某某驾驶豫D7***8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凌云路与三七街交叉口南50米路东侧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2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5日20时30分,邢某驾驶豫DC****小轿车在市区沿湛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湛北路与劳动路交叉口西侧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建设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1日23时32分,薛某某驾驶豫D****5东风牌小型汽车在市区行驶至凌云路与三七街交叉口南50米路东侧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7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3日21时35分左右,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KS****的白色南方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在市区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加油站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5日9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K8****的三轮汽车,在市区沿许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许南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时,因有酒驾嫌疑被市公安局东工人镇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5日凌晨2时42分,郏县交警大队接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郏县郑尧高速收费站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强行上高速。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豫D****6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叫郭某某,涉嫌酒驾。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2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牌假证套牌案例:

●2018年12月16日上午10时15分,王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B****8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103省道叶县三常路卡口时,被叶县交警大队查获,因当时王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执勤民警把该车辆及王某某带回中队调查,经核查,驾驶人王某某所持的驾驶证涉嫌伪造、变造,目前,王某某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侦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2018年12月17日8时,匡某驾驶一辆悬挂豫D****8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鲁山县鲁平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时,因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交强险标志,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还存在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鲁山县交警大队对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5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8年12月22日9时40分,仝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豫K****2号牌的小型汽车沿郏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至南环路路段时被郏县交警大队查获。仝某某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郏县交警大队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

●2018年12月23日17时56分,阿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豫A****2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常付线(省道238线)郏县境由西向东行驶至薛店镇交警二中队附近路段时,被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阿某某因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郏县交警大队对阿某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

●2019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鲁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郑尧高速执勤时,一辆悬挂晋A***3*号牌棕色宝马越野客车因有套牌嫌疑被查获,后经核实,驾驶人樊某某实施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鲁山县交警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驾驶证记12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1月7日15时30分,楚某某驾驶悬挂豫D****6号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宝丰县白庄村时,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宝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宝丰县交警大队对楚某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罚款4000元的处罚。

●2019年1月5日16时36分,翟某某驾驶悬挂D****8号牌的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东环路周庄路口时,因涉嫌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宝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宝丰县交警大队对翟某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时40分许,田某驾驶一辆悬挂豫D****1号牌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叶县辖区郑新103省道旧县常庄卡口时,因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叶县交警大队查获,后经核查,该车驾驶人田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叶县交警大队对其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处罚,因其驾驶的车辆属报废车辆,对其车辆进行了强制报废。

●2018年12月22日21时45分,朱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豫D****7号牌白色豪爵牌踏板二轮摩托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万泉河商场门口时,因涉嫌酒驾被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初步调查: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为套牌车。经抽血检验,驾驶员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84mg/100ml。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县交警队对其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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