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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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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印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是《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配套政策,是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的部门规章,对消防员招录条件与范围、招录程序、纪律与监督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办法》明确,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龄在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健康,品行良好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进一步放宽。

根据《办法》,应急管理部近期将对消防部队转制后首次招录消防员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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