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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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工作

 

本报讯 (记者程颖)12月10日,据市房产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序推进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工作,加大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房产管理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依现有规定认定。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申请、核查、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人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填写《平顶山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中心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以《平顶山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审批意见为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依据,并对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后,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中心城区低保、特困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按市住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执行。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15日前进行年度租金减免复核认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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