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再次对问题多的点位进行模拟测评
2018年市直机关乒乓球比赛开幕
铺设彩色防滑步道
新华区50余家网吧业主签下安全责任状
扶持企业上市 实现长远发展
抓好产业扶贫 确保脱贫效果的可持续性
石龙区宪法教育进入区委党校课堂
我市进行《国家安全法》 《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宣传
我市共收购烟叶26.4万担
平顶山女职工福利来啦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
平顶山女职工福利来啦

 

本报讯 (记者王民峰)11月1日上午,市总工会通过摆放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共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一篇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