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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首次选任人民陪审员

 

本报讯 (记者孙聪利)10月26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的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全面启动,将于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者即日起可通过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工作机制。

根据规定,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我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据市司法局有关人士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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