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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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开创之举
牢牢把握“三个必须” 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聚焦主职主业 强化政治担当
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 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担当新使命 护航新时代
以监察法为遵循 开创反腐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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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监察法为遵循 开创反腐工作新局面

 

朱志骞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宪法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意义重大。依据宪法制定的监察法是反腐败工作的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国家监察立法,把反腐倡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

有利于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探索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全覆盖,推进纪法衔接。

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立法形式将党的主张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统一、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统一,将有力地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监察法共9章69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等基本内容,使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为实现纪法衔接提供遵循。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移交后,检察院须重新开展调查,费时费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证明,对监察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不但能高效有力锁定证据,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也破除了反腐败斗争力量分散的弊端,解决了长期以来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为实现监察全覆盖提供遵循。监察法明确监察对象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过去没有监察到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等,通过监察法授权,这部分人员全部被列入监察对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如对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度存在盲点,无法给予政纪处分,而监察法的制定解决了这一问题。

为明确监察权限提供遵循。将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既保证了纪检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又为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职、坚守边界、依法监察提供了法理依据。

监察法通过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提升站位,统筹兼顾。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

锻造本领,锤炼素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提升能力和素质摆在首要位置,完善知识结构,锻造过硬本领。

凝聚合力,奋发作为。基层监察委员会要积极探索,努力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执纪与执法贯通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从整体上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肩负起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神圣职责和使命,不断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作者系舞钢市委常委、舞钢市纪委书记、舞钢市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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