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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意外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救助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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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意见》
突发意外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救助后审批”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罗争光)记者28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开展“先行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再履行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意见明确,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意见还要求各地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据悉,两部门出台此意见,旨在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发挥其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解决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的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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