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聪利)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有关仲裁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三个仲裁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预示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消息一出,全国仲裁界一片沸腾,仲裁人精神为之一振。
为深入学习贯彻最新的仲裁司法解释,促进我市仲裁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3月19日下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顶山仲裁委)举办了以“认真贯彻司法监督新举措 依法支持仲裁事业新发展”为主题的最新仲裁司法解释学习交流座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应邀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与仲裁员代表交流。
座谈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梁振云、副庭长谢磊解读了《报核问题规定》和《司法审查规定》,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王云阳、执行二庭副庭长宋新亮解读了《裁决执行规定》,民一庭副庭长杜军伟结合实际案例,就仲裁司法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交流。在互动交流环节,仲裁员与法官紧扣主题,踊跃发言,探讨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听了法官们的解读,我们对这三个仲裁司法解释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也更加深了作为一名仲裁员身上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审查。”仲裁员李兴芳说。
“这种交流形式真好,仲裁员与法官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互动,受益颇丰。希望以后多举办类似活动,建立司法与仲裁之间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仲裁员、市律师协会会长刘印卿说。
“司法与仲裁都以化解纠纷为己任,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理想追求,两者优势互补,是和谐共存的合作伙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市司法与仲裁应当秉承开放、包容的精神,以多元、互鉴的思维,继续保持良性互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县级调研员叶建平现场表态。
“仲裁因自身所具有的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诸多特性,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重要的纠纷化解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这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平顶山仲裁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冯国亭说,平顶山仲裁委将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紧抓案件质量不放松,持续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推动仲裁事业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