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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摊点经营须取得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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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食药监局提醒:
食品小摊点经营须取得备案卡

 

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过去,在街头巷尾、居民小区有不少摆摊设点的食品经营者,经营品种多,卫生条件差,给监管带来难度。为规范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的备案及经营行为,省食药监局制定了《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3月1日起小摊点经营必须取得备案卡。”3月6日,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管科负责人说。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设点摆摊,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摊点,应当取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

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食药监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巡视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巡视检查,督促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建立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在小摊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网站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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