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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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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15年11月以来,国家在吉林、山东等7省市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发布的《方案》对此前试点方案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补充。可以说,《方案》已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谁污染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也要像私有财产受损一样向损害制造者索赔。

下期话题: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欢迎参与讨论。

书面来稿请寄至本报专副刊部。电子信箱:baixinghuati@qq.com,请在邮件主题栏注明“话题”字样。截稿日期为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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