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8.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应当公布?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处罚,都有哪些?
答:归纳起来,《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处罚,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至三年内取消采购代理资格、取消代理采购资格;并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作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30.《政府采购法》哪年由哪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