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政府采购招标有哪些评标方法?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23.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后,采购人是否应当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时间限制和其他规定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等有哪些要求?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