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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
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
 

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 通讯员董芳)12月12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从本月起,我省水资源开始由“费”改为“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开征后,原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同时,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以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此外,我省还规定了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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