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在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政府采购中,出现哪些情形应予废标?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21.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其程序是什么并注意什么问题?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