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哪些情况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7、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8、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