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规定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由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5.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