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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力度
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问责标准
 

本报讯 (记者程颖)11月8日,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力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平顶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市直部门等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标准进行了明确。

《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问责的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省攻坚办组织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发现并交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市攻坚办发现并移交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办法》规定,省、市攻坚办专项督查发现大气环境问题达到一定数量或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低于一定比例的,也将对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或今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将被从严问责。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量化问责不取代环保部门的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保专项督查等相关工作安排。

企业、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中失职失责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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