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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程颖)10月13日,据市房产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市政府办近日印发《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区内(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运营管理。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首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承租需求。在对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仍有剩余的,可暂按市场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也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

凡市区户籍家庭、持有居住证或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住房;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申报、日常审核、集中公示、集中分配制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区要及时受理、审核并整理有关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的,经市民政局等部门对低保和低收入资格审核认定并提供证明后,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单体主体封顶为时间节点,及时公开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计划入住时间等信息,通过采取抽卡选房、摇号等方式,开展房源预分配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及时入住。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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