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毛玺玺)9月4日上午,当新华区法院执行干警将执行款交到罗某手中时,年过七旬的他感动地说:“真是谢谢你们了,为我追回‘养老钱’啊。”
被告明某向原告罗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上写“今借到罗某现金4万元”和“现金1万元”,但借条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罗某多年来向明某催收无果,遂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判决,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某借款5万元及鉴定费3030元,合计53030元。到期后,明某仍未履行偿还义务。于是罗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但期满后,明某仍未偿还款项。
9月3日,执行干警来到明某住处,一开始明某仍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为由,想拖延下去。执行干警向他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抗拒执行的严重性和不利后果。最终明某认错,表示立即偿还罗某5303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