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7月4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本月起,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税号”。
据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齐德伦介绍,自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开具发票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以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企业开具发票新规实行后,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