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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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缔“散乱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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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
全面取缔“散乱污”企业

 

本报讯 (记者程颖)5月25日,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已排查1899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彻底排查,依法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国土等部门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取缔工作。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已排查1899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彻底排查,明确每个区域的排查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不漏一家;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台账要明确企业基本信息,明确整治取缔责任人,明确整治取缔时限。5月31日前完成已排查1899家“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任务;6月30日前,完成再次排查上报的“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任务。对于整治企业,要限期整治到位;对取缔企业,要严格做到“四个到位”(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办公室将重点对“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对工作推进慢,完成任务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追责;对清单之内取缔不到位,继续生产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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