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5月3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建设,实现关口前置、重心下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市出台意见,要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成立安委会。
根据要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别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行政村(社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乡(镇)政府在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辖区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安全监管行业等实际情况,充实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辖区面积大、工矿商贸企业数量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增配人员。县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实行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行政村村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既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也可以由村干部兼任。
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实行安全生产定期培训制度,各层次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县级政府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奖优罚劣。
同时,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危险源)管控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保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6项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方面,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办理机制,设立并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此次,我市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行政村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协管员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也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