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 5月2日,据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及时制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出台《平顶山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市环保局和相关县(市、区)环保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郏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内,如果群众发现工业企业存在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69环境举报热线”和使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进行举报。
符合以下情形的,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有生产行为的;“小散乱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整治取缔到位、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锅炉、手烧炉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因环境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关闭、查封、扣押的,未经解除和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
举报人举报时,要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保部门将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或微信资料。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30日)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如果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环保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本市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不在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