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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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
 

本报讯 (记者程颖)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4月30日前,有关单位将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已排查出的53家“小散乱污”企业;5月31日前对新排查“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到位,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此次整治取缔的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整治范围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手续不全的加油站。通过整治取缔,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办公室将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排查不彻底,经检查、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不在清单任务之内的“小散乱污”企业,追究县、乡两级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经济处罚。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全和完善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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