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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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食品销售新规出台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 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4月20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全省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外,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另外,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要对消费者负责。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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