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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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覆盖27万人
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可降至10%
 

本报讯 (记者沙星海)3月31日,市医保中心公布一个好消息:根据省有关安排,我市正式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这也是我市在社会保障领域开展精准扶贫的一项创新改革。

患上大病,对困难群众而言负担沉重,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仅让困难群众加剧贫困,还让部分脱贫人群因病返贫。为此,从2014年起,我省探索实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层次保障,一些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负担比例可降至10%左右,困难群众疾病经济负担明显减轻。目前,这项惠民政策在全省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在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大病补充保险,进一步报销医疗费用。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针对所有城乡居民,而大病补充保险是针对困难群众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经过多个部门的合作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初步确认有27万人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条件。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3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补充保险由财政出资为困难群众购买,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个人不用缴费。今年,我市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这种被称为“三次报销”的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概括来说就是: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经过“三次报销”,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最高可报销90%。同时,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且住院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我省目前已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不用困难群众再多地来回奔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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