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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严格执法方能逼出企业的环保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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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唯严格执法方能逼出企业的环保自律

 

张楠之

德国名企德司达被中国上市公司龙盛集团收购后,其下属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夜间向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被扬州中级法院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经专业评估,这2698.1吨废酸平均浓度59.34%,数值超过构罪标准数百倍,且偷排地点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已经引起相邻区域多处水厂被迫停产停水。

以情节而论,这一事件里的故事其实很老套:一家大企业产生的废液需要排放,但为了降低成本又舍不得花钱,于是就层层分包将处理废水的业务转包他人,企业里经手的人照例要从中拿回扣;接手了废液处理业务的人当然也不可能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那样大家谁都没得赚,所以他们只好将废水偷偷排放到河道里;这样一来,出事其实是必然的,等到真的出事了,所有的人都忙着销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不经处理便将废液直接排入河道的现象,发生在这家公司被中资企业收购之后,而在此之前,该公司是一家德国企业,当时的处理方式是将废酸先中和处理,待pH值达到要求后,再将废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置。为什么前后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是处理费用过高吗?恐怕不是。同样是每吨约3000元的处理费用,既然作为德企时能够承受,作为中企时就也应该能够承受。是法律约束力降低了吗?当然不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也在快速推进,尤其是随着近些年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不仅整个社会对环保问题更加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更加完善,法律对类似现象的约束力是增强了而不是降低了。按理说,企业在污染物的处理上应该更谨慎才是。

处理花费昂贵,但德企仍然坚持进行无害化处理,法律后果相对较小。德企懂得敬畏法律,不同国籍资本控制下的同一家企业前后截然相反的行为说明,企业自身的自律是多么的重要,企业在社会责任面前的担当是多么的重要,企业自身的发展理念和对理念的坚守是多么的重要,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是多么的重要。

那么,这些与企业、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有关的理念、道德、操守等,都是德企与生俱来的吗?当然不是。我们既可以看到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执行着比中国法律规定更严格的内部标准,也可以看到不少外国企业一到中国便“入乡随俗”,出现了种种不良行为。实际上,我们在很多外企身上看到的优良品质,是其在本国发展的初期所不具有的,这些品质,也是伴随着其本国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和执法的逐渐严格而得来的。

说到底,法律再严,能不能发挥作用,靠的还是执行;企业自律能否养成,靠的主要不是企业家的良知,而是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罚。希望这次的2000万元没有白罚,也希望有更多的违法排污企业受到让其肉疼的惩罚。毕竟,我们生活的环境再也经不起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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