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新伟)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通过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强化自查整改、加强分支机构准入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保障消费者利益。
据了解,在人身保险发展的同时,个别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以来,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此次下发的通知,着眼于解决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通知,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今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同时,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