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 通讯员董芳)记者12月15日从市地税局获悉,近日,省政府发出通告,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此外,自2017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改革后,征缴方式改为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的单位职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者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每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月、季、半年或一年作为缴费周期,并在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
针对社会保险费缴费群体,地税部门提供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银行代扣代缴等多元化征缴途径和方式,保证相关业务实现省域通办。地税部门将利用现有的征管队伍、征收系统、服务规范等税收征管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在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基础性和技术性准备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下一步,地税部门将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校、12366服务热线、新闻媒体、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辅导,帮助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和缴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