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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两名辱国候任议员宣誓无效并取消其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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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两名辱国候任议员宣誓无效并取消其议员资格

 

新华社香港11月15日电 香港高等法院15日就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提请的司法复核案作出判决,裁定两名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两人的议员资格被取消。

两名候任议员在10月12日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时,故意使用侮辱性语言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宣扬“港独”。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和特区政府随即就两人是否能够重新宣誓提请司法复核。

高等法院15日下午开庭聆讯,原诉法庭法官区庆祥就司法复核案作出判决。判词认为,两名候任议员于10月12日就职宣誓时的表现,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都显示他们拒绝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誓言。

高等法院裁定,自10月12日起依法取消两人就职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两人占据的立法会议席已悬空。

同时,高等法院还颁布若干禁制令,禁止两人声称有权或以立法会议员的身份行事,禁止立法会主席为两人再次宣誓监誓或准许为两人的宣誓监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解释。该条所列公职人员的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的行为方式必须真诚、庄重,在宣誓内容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誓言准确、完整、庄重地进行宣誓。

高等法院的判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约束力,香港的法庭应该落实该解释。根据该解释,如果立法会议员在就职宣誓时故意拒绝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所订明的誓词宣誓,所作宣誓即告无效,就任资格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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