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广军 程颖)记者9月28日从市政府了解到,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市区即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和高新区。各县(市)、石龙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公安、安监、住建、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